關于做好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工作的通知
遼醫保發〔2019〕6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省屬各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監管,規范醫藥價格和購銷秩序,推進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建設,經研究決定,建立遼寧省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監測信息發布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工作任務
建立健全遼寧省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網絡,完善省、市、縣三級實時監測、分級應對和上下聯動的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監測信息發布制度,探索完善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采集、匯總分析、分級應對、調查處理工作機制。
二、 監測內容
(一) 醫療服務價格。
(二) 藥品價格。
(三) 藥品采購、配送和藥款結算。
三、 主要措施
(一)健全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網絡
1. 建立遼寧省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直報系統。依托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建立遼寧省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直報系統。凡是參與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均可通過信息監測直報系統上報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異常信息。
2. 建立遼寧省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點。每個市分別選取5個醫療機構(市、縣、鄉三級公立醫療機構各1個、民營醫療機構2個,沈陽市、大連市和錦州市可分別增加1—2個省屬醫療機構)、2個藥品配送企業作為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點。
(二)健全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采集工作機制
從藥品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社會輿情五個維度開展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健全、完善省、市、縣三級聯動的信息采集、報送、分析、調查、處理機制。
1. 實行生產企業藥品供應保障異常信息報告制度。參與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活動的生產企業如出現原料原因、企業生產線改造、藥品GMP認證或調整生產品種等原因導致藥品不能正常供應的情況,至少要提前30天填寫《生產企業藥品供應保障異常信息報備表》(詳見附件1)報遼寧省醫療保障局。
2. 實行配送企業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異常信息月報告制度。發揮配送企業對于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感知度較高的優勢,參與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活動的藥品配送企業,如發現藥品價格異常、供應量不足、供應不及時和不能足量滿足醫療機構臨床需求等情況,要及時填寫《遼寧省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表》(詳見附件2),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前報至所在市醫療保障局。實行零報告制度,無異常信息也需要按月填寫《遼寧省醫藥價格和供應保障信息監測表》并在規定時限報送。
各配送企業監測點要在規范市場秩序、保障藥品供應方面發揮行業引領和模范帶頭作用,按照與醫療機構議定價格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供貨,保障醫療機構用藥需求。
3. 實行醫療機構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異常信息直報制度。所有醫療機構均可憑采購賬號和密碼登錄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通過遼寧省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直報系統將異常信息填寫完整并上報,包括藥品掛網采購流水號、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企業、批準文號、配送企業、價格和供應保障異常原因及時間類別等內容。
每月20日前,縣級醫療保障部門對轄區醫療機構上報的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不能協調解決的問題,于當月25日前上報市級醫療保障部門;每月30日前,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對轄區醫療機構和縣級醫療保障部門上報的信息進行匯總、研判。對不能協調解決的問題,于次月5日前上報至遼寧省醫療保障局。
各醫療機構監測點要加強日常藥品價格和供應配送的監測,及時做好預判并向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反饋,為做好藥品供應保障提供決策服務。
4. 實行定點零售藥店藥品價格信息按季度采集分析制度。各地醫療保障部門要注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與定點零售藥店藥品價格的采集、比對和分析,開展藥品市場價格的變動監測,并做好相關預判分析的信息上報,為做好藥品供應保障提供基礎數據支撐。
5. 做好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輿情的研判和應對。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和供應保障有關申訴、投訴和社會輿情的分析、研判,善于發現苗頭問題并做好及時應對。
(三) 建立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異常信息調查和發布制度
對于藥品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上報的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異常信息,省醫療保障局每月針對藥品生產、配送企業開展一次集中調查,查找原因,科學研判。所有參與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活動的生產、配送企業均有義務接受藥品價格和供應保障情況調查,并如實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省醫療保障局按季發布《遼寧省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監測信息報告》,對于藥品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異常信息及時預警,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購銷雙方違約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日常監測、監管,嚴格規范醫療服務價格和醫藥購銷秩序,保障藥品臨床供應。要將醫療機構醫藥價格和藥品采購工作納入醫保協議管理,對于違反醫療服務價格以及發生藥品和醫用耗材網下采購、索要返點、“二次議價”、藥房托管、不及時回款等違反規定或合同約定行為的醫療機構,要采取綜合措施及時糾正,嚴重的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要加強對藥品采購、配送的全程監管,嚴格執行醫藥購銷誠信不良記錄制度、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和市場清退制度,對網下采購、不按照與醫療機構議定價格及時、足額供貨或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藥品生產、配送企業,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督促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取消該企業參與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資格,記入醫藥購銷誠信不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要積極探索,多措并舉,通過協商調劑、市場撮合、邀請招標、聯動調整、臨時采購、定點生產等措施,確保藥品臨床需求。
請各市醫療保障局于4月30日前確定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點并報省醫療保障局,省醫療保障局將統一面向社會公布。全省5月1日起試運行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監測信息發布制度,7月1日起正式運行。
附件:
1. 生產企業藥品供應保障異常信息報備表
2. 遼寧省醫藥價格和藥品供應保障信息監測表
遼寧省醫療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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