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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遼寧省醫藥行業協會,英文名Liaoni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縮寫L.P.P.A)。

          本會的性質是由省內醫藥行業全產業鏈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服務于會員、服務于企業、服務于政府、服務于行業發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行業管理任務,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依靠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發揮行業優勢,提升行業運營質量,促進行業發展。

          第三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為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青年大街35號國際貿易大廈1408室。郵政編碼:110014。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并組織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恪守職業道德和誠信,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促進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并監督會員執行,建立自律機制,規范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交流與考察活動,拓寬思路,為業務指導部門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意見與建議。指導并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工作。如參與制定本行業各類專業標準,進行行業統計,行檢行評及評優評獎活動,推薦行業優秀企業和著名商標、名特優新產品;科技成果鑒定及任職資格評定,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等;

          (五)開展GMP、GSP、GLP等質量管理規范的咨詢服務和其他技術咨詢;

          (六)為適應企事業單位對人才的需求,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各種專業和層次經營管理技術人才培訓、引進和招聘工作;

          (七)建立協會網站,出版協會《簡訊》和《遼寧醫藥》雜志等出版刊物,為會員企業提供各種咨詢和信息服務;

          (八)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輔料,舉辦展覽會、展銷會,開展各項專業協作活動;

          (九)依照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正當權益,組織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各種經濟技術活動和公益事業活動;

          (十)積極開展同國內外醫藥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合作等聯系活動;

          (十一)協調會員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經濟協作問題,促進會員之間的橫向經濟協作和有序競爭。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凡具有法人資格的醫藥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團體(不受部門隸屬關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四)持有遼寧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組織法人證書;

          (五)截止提出入會申請之日,該單位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享有對本會的提案權;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疑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行規行約;

          (七)自覺維護行本會的權威及其社會信譽;

          (八)完成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警告;

              通報批評;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會并提交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2年不交納會費;

          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2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七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出會議議題。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等額選舉不低于50%,差額選舉不低于3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33%。

          第二十一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十一)確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確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單位的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本單位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二十六條 經會長或者2/3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臨時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理事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負責人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經在被撤銷登記的社團擔任負責人,且對該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團擔任負責人,自該社團被撤銷登記、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會長實行輪值制,執行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活動處)由執行副會長負責主持,為適應行業協會工作需要,協會可設置若干職能部門。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監事人員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四)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六)開展各種經濟、技術等咨詢、出版刊物和資料等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協會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工作人員,或聘用的彈性工作人員視其貢獻大小給予適當報酬和津貼。

          第五十條 協會向會員單位借用的工作人員(或會員單位派駐的人員),其獎勵、其他福利和職務評定等事項由原單位負責,并與原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同步升級。并簽訂借用合同(或派駐合同)。

          第五十一條 條件具備后,協會聘任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獎金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3日第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沈陽市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沈陽市醫藥行業協會,英文名Shenya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縮寫S.P.P.A)。

          本會的性質是由市內醫藥行業全產業鏈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服務于會員、服務于企業、服務于政府、服務于行業發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行業管理任務,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依靠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發揮行業優勢,提升行業運營質量,促進行業發展。

          第三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沈陽市民政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為遼寧省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花海路28號。郵政編碼:110027。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并組織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恪守職業道德和誠信,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促進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并監督會員執行,建立自律機制,規范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交流與考察活動,拓寬思路,為業務指導部門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意見與建議。指導并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工作。如參與制定本行業各類專業標準,進行行業統計,行檢行評及評優評獎活動,推薦行業優秀企業和著名商標、名特優新產品;科技成果鑒定及任職資格評定,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等;

          (五)開展GMP、GSP、GLP等質量管理規范的咨詢服務和其他技術咨詢;

          (六)為適應企事業單位對人才的需求,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各種專業和層次經營管理技術人才培訓、引進和招聘工作;

          (七)建立協會網站,出版協會《簡訊》和《遼寧醫藥》雜志等出版刊物,為會員企業提供各種咨詢和信息服務;

          (八)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輔料,舉辦展覽會、展銷會,開展各項專業協作活動;

          (九)依照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正當權益,組織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各種經濟技術活動和公益事業活動;

          (十)積極開展同國內外醫藥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合作等聯系活動;

          (十一)協調會員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經濟協作問題,促進會員之間的橫向經濟協作和有序競爭。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凡具有法人資格的醫藥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團體(不受部門隸屬關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四)持有沈陽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組織法人證書;

          (五)截止提出入會申請之日,該單位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享有對本會的提案權;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疑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行規行約;

          (七)自覺維護行本會的權威及其社會信譽;

          (八)完成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警告;

          通報批評;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會并提交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2年不交納會費;

          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2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七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出會議議題。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等額選舉不低于50%,差額選舉不低于3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33%。

          第二十一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十一)確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確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單位的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本單位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二十六條 經會長或者2/3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臨時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理事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負責人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經在被撤銷登記的社團擔任負責人,且對該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團擔任負責人,自該社團被撤銷登記、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活動處)由執行副會長負責主持,為適應行業協會工作需要,協會可設置若干職能部門。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監事人員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四)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六)開展各種經濟、技術等咨詢、出版刊物和資料等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協會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工作人員,或聘用的彈性工作人員視其貢獻大小給予適當報酬和津貼。

          第五十條 協會向會員單位借用的工作人員(或會員單位派駐的人員),其獎勵、其他福利和職務評定等事項由原單位負責,并與原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同步升級。并簽訂借用合同(或派駐合同)。

          第五十一條 條件具備后,協會聘任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獎金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3日第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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